北京挪用特定款物罪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313451109
律师信息
韩翔-北京挪用特定款物罪律师照片展示

韩翔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201810022208

  • 电话:

    15313451109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6015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庭前会议包括哪些?辨认笔录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8日 来源:北京挪用特定款物罪律师
[导读]:   韩翔律师,北京挪用特定款物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

  韩翔,北京挪用特定款物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庭前会议包括哪些?

庭前会议顾名思义是在开庭之前召开的,解决与审判相关问题的会议。

为什么要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刑诉法明文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还有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发生时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有哪些

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根据案件的情况也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有回避的情形;是否申请排非;是否调取新证;对于证人、鉴定人等名单是否有异议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如果对于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时对于存在异议的证据材料作为重点来进行细致调查;对于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

对于庭前会议召开的情况应该制作笔录,如果会议中被害人一方提出了要提起附带民诉的,可以进行调解。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提高了庭审的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辨认笔录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一、辨认笔录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二、审核辨认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在一份笔录中的办案人员处要有2名侦查人员签字。如果是1名侦查人员签字,则辨认笔录存在瑕疵,会降低效力。

2、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名被辨认人进行辨认时,要分开辨认。即几名辨认人不能在一起对一名被辨认人进行辨认,会影响辨认人的客观性。

3、被辨认人或者照片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对被辨认人的信息要进行编号,写清楚对称的姓名、身份信息。即要有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表,标明编号和与之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5、被辨认人应当混杂在类似特征的对象中。在审核笔录时,主要看被辨认的对象是否相类似,是否一眼就能看出被辨认人。比如:辨认一名绰号为“胖子”的被辨认人,在提供的照片中,明显的看出只有一名被辨认人是胖子,其他人都比较瘦,笔者 认为这是对辨认人的暗示,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应当认定为不合法。

6、辨认笔录要有有见证人签名并现场见证。有人见证,在一定程度上可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法律也明文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7、辨认人的主体有一定范围。辨认人为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犯罪嫌疑人可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刑事辨认的过程和结果通过辨认笔录得以呈现,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地记载辨认地具体过程和结论。很多辨认笔录在记明辨认目的等格式性内容后,便简单记载辨认过程及结果,寥寥几句。涉及辨认人如何识别出辨认对象,有无异常表现等内容均少有体现。辨认人往往一次性、毫无迟疑地确定被辨认对象,其真实性存疑。

Copyright © 2008-2020

北京挪用特定款物罪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